
杭州讨账公司专业提供各类合同欺诈纠纷处理服务,合同欺诈是以订立合同为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合同欺诈的行为表现为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歪曲、掩盖真实情况,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作出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订立、履行合同的行为。司法解释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合同欺诈行为具有二重性:一方面行为人的行为表面上是合法的,行为人通过订立、成立、履行合同行为使自己的行为合法化;另一方面行为人的行为本质是非法的,行为人的行为破坏了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使相对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合同欺诈行为的二重性使合同欺诈行为成就的合同在法律上是一个矛盾体,从而使其成为利用合同从事违法活动的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
合同欺诈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根据其性质不同,合同欺诈包括两种即民事欺诈和刑事意义上的欺诈。认识上,人们对合同欺诈行为易产生混淆,如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犯罪相等同。
合同民事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或误导对方基于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以签订合同达到欺诈的目的。
合同欺诈纠纷处理主要类别
合同民事欺诈行为的主要方式包括:
1、虚假的质量欺诈行为;
2、虚假的商品标识欺诈行为;
3、虚假的合同主体欺诈行为;
4、虚假的宣传欺诈行为;
5、虚假的价格欺诈行为。
青岛位于山东半岛南端(北纬35°35′-37°09’,东经119°30′-121°00′)、黄海之滨。青岛市地处山东半岛东南部,东、南濒临黄海,东北与烟台市毗邻,西与潍坊市相连,西南与日照市接壤。1994年2月,被列为全国15个副省级城市之一(其中省会十个,非省会五个)。2008年末全市户籍总人口为761.56万人,其中市区1159平方公里,人口276.25万人;五市(县级)485.3万人。
“青岛”这个名称,原指小青岛(也叫琴岛),以岛上“山岩耸秀,林木蓊郁”而得名。“青岛”之名的出现,就现在已发现的典籍文献来看,最早有明确记载的是在明代中叶,距今已有400多年的历史。